把开曼基金迁入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是指同一法律实体将其注册成立地从开曼群岛转移到新加坡,保留原有资产、合同与投资者关系,而不是另发一支新基金再转移投资组合。这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程序:依开曼法律进行的存续迁出(continuation out),如基金受监管则包括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办理注销;以及经 ACRA 办理的注册转入(transfer of registration)新加坡。本页假定迁移决定已经作出;是否应当迁移属于注册地选择问题(见 vccfund.sg/compare,中文)。
谁可以迁入
ACRA 设定了三项资格要求(Step 1,2026-01-29):
- 公司结构相近。 "只有公司结构相近的境外基金才能迁入成为新加坡 VCC。"作为基金使用的开曼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包括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是常见的适格对象。开曼豁免有限合伙或单位信托不是公司;能否先行重组再成为 VCC,须由开曼与新加坡律师判断。
- 原辖区允许转移。 "你所在的司法辖区必须允许转移。"开曼公司法设有存续迁出程序。
- 未处于终止程序。 基金不得处于清算、司法管理或结业程序中。
除资格之外,迁入的 VCC 须与新设 VCC 一样满足持续性要求: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至少一名通常居于新加坡的董事、公司秘书与审计师(ACRA,Step 2)。根据《VCC 法》,可以转入的实体是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由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组成的法人团体(引自 IRAS 电子税务指南第 4 版,2026-04-22)。
开曼一侧:存续迁出与 CIMA
以下开曼步骤取自二手来源:一篇开曼律师行文章(Collas Crill,2026-03-01 更新)与一篇关于 CIMA 程序的基金服务商文章(Waystone,2022-09-06)。它们只是概括描述这一过程。具体基金的现行要求、费用与 CIMA 程序,须由开曼律师确认。
| 开曼步骤 | 指引所描述的内容 | 出处 |
|---|---|---|
| 存续迁出的授权 | 章程文件允许存续迁出,或作出修订;按公司细则取得董事会与股东批准 | Collas Crill |
| 向注册处申报 | 依《公司法》第 XII 部分(第 206–209 条)申报拟更改的名称及在新辖区的注册办事处 | Collas Crill |
| 董事声明 | 经宣誓的声明,附最近可行日期的资产负债表,确认公司未处于清算或接管、能够偿付到期债务,且迁移出于善意 | Collas Crill |
| 有担保债权人 | 承诺在转移后 21 天内通知有担保债权人 | Collas Crill |
| 费用 | 相当于原应缴年费三倍的金额 | Collas Crill |
| 监管机构同意 | 受 CIMA 监管的实体须取得 CIMA 同意 | Collas Crill |
| CIMA 注销 | 决定注销后 21 天内通知 CIMA;完成并提交最终审计或取得审计豁免;保持良好存续状态 | Waystone,关于 CIMA 的注销规则 |
| 除名 | 注册处签发注销证书,并在宪报刊登公告 | Collas Crill |
开曼注销证书正是 ACRA 之后要求提交的文件,因此其签发时间决定了新加坡 60 天期限能否赶上。
新加坡一侧:ACRA 申报与 60 天规则
ACRA 的 Step 5b 页面(2026-10-12)列明了迁入程序。对管理人时间表最重要的要点如下:
| 事项 | ACRA 的规定 |
|---|---|
| 费用与处理时间 | S$9,000,每个子基金另加 S$400,不予退还;自提交完整材料起 14 至 60 天,包括转介审查 |
| 60 天规则 | 获批后 60 天内提交原辖区注销证明;可申请每次 60 天的延期,每次 S$200,须在期限前至少 14 天申请;否则 ACRA 可撤销注册 |
| 延续性 | "任何现有的义务、负债、财产与权利保持不变" |
文件清单与门户操作步骤见 vccfund.com.sg(迁册页面)。对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每个转为子基金的投资组合都按子基金计费,拟定的公司章程应把每个投资组合及其资产与负债对应到一个子基金。
从管理人角度看,法律上的延续性并不意味着交易对手或投资者会自动随之迁移。按市场实务,银行、主经纪商与 ISDA 交易对手会把注册地变更视为 KYC 事件,可能要求更新文件、重新签署账户授权或修订协议;有些机构会要求先看到 ACRA 的批准文件才会处理。投资者通常会收到一份通知,说明新的注册地、新加坡公司章程、申赎或报告条款的任何变化以及新的服务商。在 ACRA 申报之前就规划好这些沟通,可以降低账户迁移(而非 60 天规则)成为最紧约束的风险。
两侧程序的先后顺序
两个程序相互重叠,而由于 60 天窗口,顺序十分重要。常见的顺序如下:
- 准备(两侧)。 两地律师确认资格;管理人确认新加坡的管理人、董事、审计师与行政管理人;按文件与开曼法律的要求通知或征询投资者。
- 开曼批准。 董事会与股东决议;如需要则取得 CIMA 同意;如需要则修订公司细则。
- ACRA 申报。 连同拟定的新加坡公司章程提交 Step 5b 申请。
- ACRA 批准。 VCC 在新加坡注册;60 天期限开始起算。
- 开曼除名。 申请注销并取得证书;完成 CIMA 注销,包括最终审计或审计豁免。
- 向 ACRA 提交证明。 在 60 天内提交注销证明,或及时申请延期。
常见卡点包括:CIMA 要求的最终审计、银行与主经纪商账户迁移、文件要求时须取得的投资者同意,以及在 60 天窗口内拿到开曼证书。迁册不是无缝或自动完成的步骤;是否需要投资者同意,取决于基金文件与开曼法律。
迁入之后:重建运营与税务地位
ACRA 注册改变的是实体的注册地,而非其运营模式。以下事项须在迁入前或迁入后尽快落实:
- 税务居民身份。 如 VCC 的控制与管理在新加坡行使,即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子基金跟随伞形结构的居民身份,并可以伞形结构的名义申请税务居民证明(IRAS 电子税务指南 §5.2–5.5)。董事会会议与关键决策须据此安排。
- IRAS 迁册规则。 IRAS 对迁入的 VCC 适用经调整的现行公司迁册税务框架,伞形结构则在子基金层面适用;新创企业税务豁免(start-up tax exemption)不适用(电子税务指南 §5.28–5.30)。
- 税务优惠。 迁册不会带来 13O 或 13U 优惠资格。自 2025-01-01 起,MAS 不再要求 13O 基金须为新设公司,已有投资的基金也可申请,前提是该等投资按市场条件取得(FDD Cir 05/2026 §5.1(a),2026-07-31)。两项计划都要求聘用新加坡本地的基金行政管理人。
- 服务商。 委任或确认新加坡的行政管理人、审计师以及负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合资格金融机构(见运营模式)。
- 申报。 自其首个新加坡财政年度起,VCC 纳入 ACRA、IRAS 与 CRS 的申报日历(见报告日历)。
开曼方面以及每位投资者(包括居于香港或中国内地的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与新加坡规则相互独立;请在每个相关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
本页不涵盖的内容。 本页不比较开曼、卢森堡、爱尔兰或香港作为注册地的优劣(见 vccfund.sg/compare,中文),也不转述 ACRA 表格层面的指引(见 vccfund.com.sg)。本页未详述从其他司法辖区迁入的情形,但 ACRA 一侧的程序相同。完整发行时间线见发行流程;匿名示例见场景。
如需结合具体基金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 Step 5b: Re-domiciling into Singapore as a VCC(迁入新加坡成为 VCC) —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 2026-10-12
- Step 1: Understanding VCC features, eligibility & requirements(了解 VCC 的特点、资格与要求) —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 2026-01-29
- Collas Crill explains… Continuing a company out of the Cayman Islands (law-firm article)(开曼公司存续迁出说明,律师行文章) — Collas Crill · 2026-03-01
- CIMA issues new regulatory procedures for the deregistration of Cayman Islands investment funds (service-provider article)(CIMA 发布开曼投资基金注销新程序,服务商文章) — Waystone · 2022-09-06
- Circular FDD Cir 05/2026: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基金税务优惠计划通函)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7-31
- e-Tax Guide: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Fourth Edition)(VCC 税务框架电子税务指南,第四版)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4-22